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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拖欠抚养费?这笔“欠账”必须算清

时间:2021-12-23

来源: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张丹阳

录入:刘晓颖

审核: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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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检首例!支持起诉涉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成功调解

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应尽的义务

但现实中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却屡屡被侵害!

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要从五常检察办理的这两起涉及未成年抚养费纠纷

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说起

……

 

案情简介

        我院先后受理了两起民事支持起诉的抚养费纠纷案件,这两起案件的父母均是离婚离家出走,不尽其抚养义务。两个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由年迈的老人抚养,两家年迈又体弱多病的老人均为低保户,靠着当地政府的资助、补助下才能勉强度日,贫寒的家庭更无法支撑他们抚养一个孩子的学习、生活乃至后续的教育……

 

两笔“不及时”的抚养费

        “我愿意接受法庭调解,支付小菡和小俊每月500元抚养费,直至其两姐弟独立生活为止”

        “我们俩也愿意接受法庭调解,每人每月支付600元的抚养费,直至小博独立生活为止”

         小菡和小俊(化名)2010年前后两姐弟的父亲离家出走至今音信全无,两姐弟的母亲张于七八年前改嫁他人,两姐弟现就读小学,每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各项费用需要至少六七千元,但是其母亲至今未支付足够的抚养费也未履行过其他义务。

         小博(化名)的父母离异,父亲离家出走,母亲改嫁他人。其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义务,该义务不因婚姻或同居关系而消除。小博现就读小学,其每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各项费用让其祖父母负重不堪。

 

两份“及时的”支持起诉书

        五常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第一时间受理了两起案件,对诉讼请求和理由情况进行调查。本院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社会、家庭的共同责任。小菡两姐弟和小博均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不履行他们所应承担义务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符合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两家父母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其子女的生活和教育,损害了其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对小菡两姐弟和小博支持起诉。

        暖心小插曲:在对其诉讼请求和理由情况进行调查时,小菡两姐弟让大家湿了眼眶,于是由五常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牵头,妇联部门、民政部门、杜家镇政府、杜家镇中、小学学校校长、巾帼志愿者代表、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民营企业家代表纷纷响应,成立“护蕾公益援助队”冒雨前往小涵与小俊的家中考察,并送予大量米、面、油等生活物资及相关学习书籍,家政志愿者更用实际行动让两姐弟的家中窗明几净。此次“护蕾公益援助队”更是开创五常市未成年人领导保护小组的先河,真正做到用情做底色、用爱添色彩。
 

 

两场“暖心”的庭审

           秉承着一切为了孩子的理念,在尊重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承办检察官以支持起诉人的身份参与了庭审并发表支持起诉意见,确认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注重将法理情融合,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经承办检察官和法官的不懈努力和劝导,均认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达成调解。
 

 

检察官寄语

        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法律从不是干涉,更不是一纸空文。监护人不履职、不尽责导致无辜的孩子受到侵害,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更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甚至失去法定监护人的资格,由国家或者他人代为行使监护权。我院也将以这两起案件为起点,努力探索未成年人民行检察业务职能,不断开辟未检业务新领域,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实践践行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的未检宗旨,为未成年人“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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