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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量刑过重还是量刑“畸轻”?被告人上诉 vs 检察机关抗诉......

时间:2021-01-21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录入:姜思莹

审核:李金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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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哈尔滨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收到了一份不同寻常的判决书:因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均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被告人富某某、李某某,经市院第一检察部抗诉,二审法院在量刑幅度内分别改判二人有期徒刑七年、六年六个月。
 


 

本案中,被告人富某某在与他人聚餐时,因与一同聚餐的付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并厮打,遂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赶到现场,指使李某某殴打在场人员,致使李某某持钝器将劝架的被害人富某打伤。经鉴定,富某左眼球破裂,构成重伤二级,七级伤残。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富某某、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名被告人分别以证据不足要求改判无罪、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道外区检察院则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富某某指使李某某殴打富某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一审时当庭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后又提出上诉,应视为认罪认罚后恶意滥用诉权的行为。本案的被害人为女性,年仅31岁,尚未婚配,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不可弥补的伤害,且未赔偿被害人,认罪悔罪态度不好,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并提出抗诉。

 

哈尔滨市检察院办案人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一审法院虽在该量刑幅度内对两名被告人判处刑罚,但结合二人造成的伤害后果和犯罪后的表现,一审所判刑罚不足以罚当其罪。为确保案件质量,办案人将该案提交部门检察官联席会、战线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在充分参考大家的意见后,决定支持抗诉。经两级院共同努力,抗诉意见被采纳,该案成功在量刑幅度内获得改判。

 

该案的成功办理,只是哈尔滨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办理抗诉案件的一个缩影,该部2020年所办理的抗诉案件均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抗诉意见采纳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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